珠海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白藤水质净化厂及名门水质净化厂污泥无害化处理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CZ20240087]答疑公告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珠海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白藤水质净化厂及名门水质净化厂污泥无害化处理采购项目(项目编号:CZ20240087)潜在投标人提出的疑问进行答复如下:
疑问一、关于处置方式的资格准入参考标准
疑问:投标人资格要求第三条:处理后的污泥需进行无害化处置。投标人需出具承诺函(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承诺不违反《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资监管工作的意见》(粤府函(2015)327号)及《中化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有机肥料》(NYT525-2021)等无害化处置规定,同时承诺污泥处理处置后严禁进入食物链利用。
建议:《中化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有机肥料》(NYT525-2021)4.1原料章节已明晰“禁止选用粉煤灰、钢渣、污泥等存在安全隐患的禁用类原料”,同时,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产物园林利用指南》等规定,土地利用对污水处理厂泥质有相关要求,即当污水处理厂污泥选用土地利用时,需监控泥质以确保污泥符合土地利用条件。考虑污水厂的运营实际,且珠海市以及周边城市已有成熟的污泥焚烧、污泥掺烧等处置设施,建议进一步明确处置方式,不采用污泥土地利用的处置方式。
答: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疑问二、关于联合体投标各单位的权益问题
疑问:投标人资格要求第五条: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主办方为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另一方为污泥运输单位……)。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建城【2022】196号第七章附则“污泥处理是对污泥进行减量化、稳定化……”、“污泥处置是对处理后污泥的最终消纳过程……”。由此,污泥处理与污泥处置是不同的过程、工艺,且考虑市场实际,污泥处理与污泥处置常分属不同的业务领域,由不同的企业经营。
建议:不限定污泥处理与污泥处置由同一单位负责,且当污泥处理与污泥处置作为联合体投标人时,评审时应当具有同等得分权利,如:污泥处理经验、业绩合同、投标人信用、荣誉及专利等各项评分均不仅限于处置方提供,建议改为“由联合体投标单位各方提供均可”。
答: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疑问三、关于源头减量的政策鼓励说明
疑问:根据国家《“十四五”生态环境领域科技创新专项规划》、《广东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十四五”规划》、发改委《污泥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广东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办法》及珠海市“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等,均鼓励水质净化厂源头建设污泥减量化处理设施;且珠海市多个水质净化厂均有成熟、稳定的项目案例验证此工艺可行性。
建议:项目招标增加关于鼓励源头减量方案的内容,并将采用含源头减量工艺的方案列入服务方案评分项目。
答: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疑问五、关于珠海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白藤水质净化厂及名门水质净化厂污泥无害化处理采购项目招标情况的异议书
该项目在招标文件中某些环节设置可能存在与国家招标政策法规、十四五生态环境发展战略、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省督察组对斗门区污泥处置意见等存在不一致的情况,特此异议书说明。
异议事项1:针对招标文件中“污泥处理经验”、“业绩合同”,评分条件有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中设定“污泥处理经验”:投标人(处置方)所持有的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批准之日起计(按当地环保部门验收意见批复时间为准)至开标之日止,投标人(处置方)运营时间超过2年时间的得4分,投标人(处置方)运营时间在2年(含)以内的得2分。
“业绩合同”:1、投标人(处置方)近三年(2021年始至招标公告发布之日为止)的污泥处理处置业绩,持有污泥处置合同(含续签协议或补充协议)每份(个)业绩合同(实际污泥处置量大于等于3000吨)得2.0分,最高得10分;2、投标人(处置方)近三年(2021年始至招标公告发布之日为止)的污泥处理处置业绩,持有污泥处置合同(含续签协议或补充协议)每份(个)业绩合同(实际污泥处置量大于等于1500吨)得1.0分,最高得6分。注:业绩合同类别仅限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的生活污泥方为有效(如合同中未明确为生活污水处理厂业绩的,可提供其他材料证明属于生活污水处理厂业绩。
以上指标设置存在的问题:(1)污泥处理经验以年限作为门槛排斥新企业或中小企业;(2)污泥处理处置业绩要求投标人提供合同共计11份,且要求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的生活污泥,合同数量过多,需要企业花一定的时间进行积累,实则排斥新企业。总体看以上两点将珠海市本地具有污泥处置资质企业排除在外,违背了优先本地化处置的发展要求。
法律依据: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十四五”规划的通知》第一章第一节第四条:“积极推动生活污泥处理处置厂内干化、本地焚烧,大力发展源头减量、末端无害化处置的新工艺、新技术,利用现有燃煤电厂、水泥厂、资源热力电厂等开展污泥协同焚烧处理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 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文中规定,一、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设定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财务能力、履约信誉等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答:本评分项是基于对投标人综合实力的考量。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疑问六、异议事项2:招标文件对“投标人信用”及“荣誉及专利”,评分条件有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且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中设定“投标人信用”:投标人近三年(2021年始至招标公告发布之日为止)获得税务行政部门颁发“纳税信用等级”B级的得2分,“纳税信用等级”A级的得4分,最高4分。
“荣誉及专利”:投标人(处置方)获得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的得3分。
以上指标设置存在的问题:(1)纳税信用等级及高新技术企业都是需要时间去积累的证书,存在排斥新企业的嫌疑;(2)以上证书对于本项目服务质量没有直接影响。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设定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财务能力、履约信誉等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3〕860号,一,各地方不得以信用评价、信用评分等方式变相设立招标投标交易壁垒,不得对各类经营主体区别对待。二、我委将加强动态监测,对涉及招标投标信用评价应用中的违规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各省级信用牵头部门要通过信用平台网站畅通投诉渠道,收集问题线索,推动相关部门立行立改。
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综合上述情况,望贵司予以关注,对以上问题按照广东省内对于污泥处理处置相关法规、条例、通知和珠海市本地对于环境生态等文件、通知进行核实和修正,保证珠海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白藤水质净化厂及名门水质净化厂污泥无害化处理采购项目的招标公平公正的开展,选择更加优质的污泥处置单位,推动斗门区各污水处理厂污泥能够按照本地化优先原则妥善处置,符合国家战略,推动珠海市无废城市建设进程。
疑问七、招标文件合同条款
我公司对该项目招标文件合同条款有异议,具体如下:
一、该项目招标文件合同书条款(三方协议合同)的第三条费用结算内容的第7点:因政府部门未能及时拨付上述费用,致使甲方无法向乙、丙方付款的,甲方不构成违约,无需向乙、丙方承担违约责任。
1、上问题我方异议问题一:因政府不支付污泥款给甲方原因有多种情况,且政府部门与乙、丙方无直接关系或合同关系或法律关系,但如果乙、丙方在服务期间不违约的,甲方长时间不支付污泥款及不承担违约责任是否违反《民典法》。
2、上问题我方异议问题二:合同执行期间,乙、丙方正常运输处置甲方污泥时是会产生实际的生产成本的,如果因政府长时间不支付污泥款给甲方,而甲方长时间不支付污泥款给乙、丙方,极易造成乙、丙方资金链断裂,乙、丙方是否可以无责任终止合同。
我公司异议:乙、丙方在服务期不违约情况下,合同上面可否注明一个大概付款时间如:超过6个月或9个月等(设一个上限时间),因政府部门仍不能支付污泥款给甲方的,则甲方先垫付已完成的污泥服务款的80%给乙、丙方作为进度款。
答:按照招标文件及合同执行。
疑问八、该项目招标文件合同书条款(三方协议合同)的第五条违约责任内容的第12、13点:乙、丙方在合同执行期内不得擅自减少或拒绝接收甲方的污泥,若违反约定,乙、丙方须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相关经济及环境损失费用;乙、丙方不得以逾期支付运输处置费为理由提出赔偿或停止接收处置甲方污泥。
1、上问题我方异议问题:就这2点内容,要求:乙、丙方在任何情况下(含:因资金链断裂等不可抗力因素)都不可以停运及停接收甲方污泥,并且乙、丙方须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相关经济及环境损失费用。
我公司异议因招标文件中不明确甲方具体的支付时间及最长的上限支付时间,如果超过一年或二年或以上该项目污泥款得不到支付,极易造成乙、丙方资金链断裂,严重破坏乙、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能力或生存界限,企业一旦因应收款长时间不能正常回收会造成资金链断裂或破产,将会发生一系列连锁反应,即:超出乙、丙方的实际承受能力范围。
但在甲方长时间不支付污泥款给给乙、丙方情况下和无能力维持正常生产情况下,本招标文件规定所有责任和问题都推归给乙、丙方来承担,还需赔偿甲方损失,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前面所有服务收益将归零,履约保证金末收等,明显不符合常理。
答:按照招标文件及合同执行。
特此公告
招标人:珠海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深圳市合创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2024年3月8日